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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培训相关管理规定,健康教育培训相关管理规定最新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健康教育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健康教育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职业健康培训包含哪些内容?
  2. 《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3. 健康证和培训证的区别?

职业健康培训包含哪些内容?

职业健康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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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2、健康安全方针、目标的培训

3、健康安全管理文件的培训 4中暑、消防、中毒、意外事故的紧急预案知识培训, 5、安全操作安全生产事项培训

(一)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应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定期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维护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了解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二)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应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接触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按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或调离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者,应按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健康证和培训证的区别?

健康证和培训证(又叫职业资格证书)是可以分开办理的。

1、健康证办理需知: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环境、劳动、放射、学校、药品生产经营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就业、外出务工人员应当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在校学生也应定期进行查体建立标准健康档案。

(1)从事食品、环境、劳动、放射、学校、药品生产经营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办理健康证明,必须本人到市疾控中心进行相关项目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健康证明。

(3)未进行健康体检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均不予办理健康证明。

2、培训证的申报条件:

(1)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2)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健康教育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健康教育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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